(一)注销登记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 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事项类别
A 发起方式:依申请
A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A 适用范围:国地税
A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三)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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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3)发票领购簿的报送条件为具有领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
(4)其他税务证件的报送条件为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照 的;
(6)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
(7)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 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