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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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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1 | 浏览次数: | 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发票代开业务。

对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类型: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每月月租金不超过3万元享受3万元以下免收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每月月租收入超过3万元全额征收。

税费情况:

个人出租住宅房:月租不超过3万元,仅征收4%的房产税;

个人出租非住宅房:月租不超过3万元,征收12%的房产税及0.1%的印花税。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购买方(承租方)抵扣增值税,但不享受月租3万元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税费情况:

个人出租住宅房:收取1.5%增值税及附加税,4%房产税,10%个人所得税

其中:计税依据为{房租÷(1+5%)-其它税费}×0.8

综合税率约为12.76%;(仅有1.5%的增值税可用于抵扣

个人出租非住宅房:收取5%增值税及附加税12%房产税,0.1%印花税,20%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房租÷(1+5%)-其它税费}×0.8)

综合税率约为30.20%;(仅有5%的增值税可用于抵扣

 

 

所需资料:

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无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的需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房屋权属及性质的证明材料)

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开具给企业或开具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应提供付款证明原件并加盖付款方单位公章)

非房东本人前来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承租方的税务登记证(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开具场地租赁与提供房屋证明不一致的应附图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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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