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办税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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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房征税说明
1、买卖(以下都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卖方:
产权时间 | 增值税及附加 | 个人所得税 |
|
不满2年 | 5.6% | 1%或提供票据按20%差额征收 |
满2年不满5年 | 免征 | 1%或提供票据按20%差额征收 |
满5年 | 免征 | 免征 (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
已婚人员: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
未婚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
离婚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证
丧偶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房产证
已办理委托公证:房产证、受托人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买方:
契税 |
家庭一套房 | 家庭二套房 | 家庭三套及以上 |
90平方米及以下:1% 90 平方米以上:1.5% | 90 平方米及以下:1% 90 平方米以上:2% | 4% |
第一套或第二套: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原件(13、14号窗口办理)
三套房及以上或商铺: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货币还原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有请提供)
2、继承:公证书,房产证、继承人身份证 (评估价×1‰)
3、一半继承一半赠与:公证书,赠与人身份证,受赠人/继承人身份证,房产证(评估价×2.1%)
4、离婚分割: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证(评估价×1‰)
5、夫妻加名: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免契税)
6、房屋赠与(直系亲属):赠与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受赠人身份证(评估价×4.1%)
7、财产约定: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公证书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以分割、继承、赠予方式取得的住房,未满5年再上市交易的,按评估价格减除取得成本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营业用房征税说明(取得方式:买卖)
卖方:增值税及附加 (评估价-取得价格)÷(1+5%)×5.6%
土地增值税 (评估价-增值税税金)×5%
个人所得税 (评估价-增值税税金)×2%或20%差额征收
印 花 税 评估价×万分之五
买方 : 契 税 (评估价格-增值税税金)×4%
印花税 评估价×万分之五
注:1、评估价格为物价局评估;
2、如取得方式为分割、受赠、继承等非买卖方式取得,个人所得税为20%(计税金额=评估价格-分割、受赠、继承前购房取得价格-卖方转让所交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分割、受赠、继承手续中的费用),所扣费用需提供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