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对“四金”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进一步做出明确和细化。中国税网专家就此分析认为,与此前有关“四金”的规定相比,新政策最大的变化就在于对“四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口径进一步做出明确界定和细化。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四金”免个税应以省级相关规定为标准,并且在“四金”的收费依据上,文件还明确了“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根据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网专家分析认为,事实上有关“四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在新政之前税法中就有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四金”的取费标准执行的是“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这样一来就扩大了地方政府关于“四金”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各地执行比例悬殊,从而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的现象,而财税[2006]10号文正好堵上了这个漏洞,有利于公平税负。
针对通知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纳税起征点的新规定,税网专家指出,根据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的免税比例上调至1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某些利润率较高的行业企业以缴存高额公积金的方式替代工资发放,从而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此外,本通知发布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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