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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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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1 | 浏览次数: | 来源: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一)设立税务登记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具体情形如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后,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后,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申请条件

符合规定的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个体经营纳税人和临时纳税人可申请税务登记。

(三)登记时限和地点

纳税人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批准设立或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到所在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手续。

(四)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时制)

办税服务厅办公地点及电话:中心办税服务厅   胜利中路21号一楼   2080511

                                     蚌山办税服务厅   中荣街人民商场二楼  2054178

(五)需要提供的资料

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不同的证件和资料。

1、如果您是企业纳税人,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需要您注意的是:如果您是企业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您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事本复印件;如果您是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2、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如果您是个人合伙企业,您需要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六)设立税务登记的程序

1、提出设立登记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分为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3、受理、核准

税务机关对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进行审验,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限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所在地地税机关登记机构承诺当场发证的,获取证件的时间是当日。

(2)所在地地税机关登记机关不能够当场发证的,地税机关将出具受理文书,并承诺在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限内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补正或重新填报。税务机关对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有疑问的,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需要您注意的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扣缴义务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七)流程图

(八)新办纳税人办税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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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6: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