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税窗口一次性告知单 
设立税务登记 
1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申报条件 
2.1  有营业执照。 
2.2  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申报材料 
3.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5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3.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7 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4 服务期限 即办。 
5 服务流程 受理、审核、制证。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7 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时制)
办公地点: 中心办税服务厅 胜利中路21号一楼
联系方式:
0552-4125127   2054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