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地税窗口一次性告知单
设立税务登记
1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申报条件
2.1 有营业执照。
2.2 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申报材料
3.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5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3.6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7 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4 服务期限 即办。
5 服务流程 受理、审核、制证。
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7 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时制)
办公地点: 中心办税服务厅 胜利中路21号一楼
联系方式:
0552-4125127 2054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