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业、复业登记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复业登记包括:停业登记、复业登记。
(二)事项类别
A 发起方式:依申请
A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A 适用范围:国地税
A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三)业务概述
1.停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 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 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 登记申请。
2.复业登记
(1)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 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缴回的发票。
(2)纳税人停业期满,既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又未办理复业登记申请的, 视为自动复业,税务机关应当将结果告知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 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四)资料
1.停业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 | | √ | | | |
2 | 税务登记证正本 | √ | | | | √ | |
续表
序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
4 | 发票领购簿 | | √ | | | √ | |
5 | 未使用完的发票 | | √ | | | √ | |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发票领购簿的报送条件为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2)未使用完的发票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有库存空白票的。
2.复业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 | | √ | | | |
(五)办理流程
停业登记:
复业登记: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时制)
办公地点及电话:中心办税服务厅 胜利中路21号一楼 2080511
蚌山办税服务厅 中荣街人民商场二楼 2054178
附件:
表单—停业复业报告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