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税务登记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47号)规定,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 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5)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二、事项类别
A 发起方式:依申请
A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A 适用范围:国地税
A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三、资料处理
序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 √ | | √ | |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 他合法身份证件 | √ | | | √ |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 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 √ | | √ | | | |
续表
序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6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 √ | | √ | | |
7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 √ | √ | | | |
8 | 居民身份认定书 | | √ | | √ | | |
9 | 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 | √ | | √ | | |
10 | 项目合同或协议 | | √ | | √ | | |
11 | 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 | √ | √ | | | |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2)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时制)
办公地点及电话:中心办税服务厅 胜利中路21号一楼 2080511
蚌山办税服务厅 中荣街人民商场二楼 2054178
五、办理流程
六、表单
临时税务登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