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扣缴税款登记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 税款登记。在提起申请注销扣缴税款登记之前,扣缴义务人必须结清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事项类别
A 发起方式:依申请
A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A 适用范围:国地税
A 适用层级:区县级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 | √ | | √ | | | |
2 | 扣缴税款登记证 | | √ | √ | | | |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
4 | 已扣缴税款凭证复印件 | √ | | √ | | | √ |
5 | 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 它有关注销证明文件 | | √ | | √ | | |
6 | 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 它有关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 | | √ | √ | | | |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注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 条件为注销扣缴税款事宜经该主体内部审议的情况;
2)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单独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的情况;
3)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条件报送为办理税务登记且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时制)
办公地点及电话:中心办税服务厅 胜利中路21号一楼 2080511
蚌山办税服务厅 中荣街人民商场二楼 2054178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税人员核对资料是否完整,若资料有误,进行一次性提示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无误可进行信息录入,传递至下一环节。
六、表单
注销扣缴税款登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