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缴税款登记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规定,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 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 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未能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 收管理暂行办法》,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的,应作为扣缴义务人;
(6)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
(7)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二、事项类别
A 发起方式:依申请
A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A 适用范围:国地税
A 适用层级:区县级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 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扣缴税款登记表 | √ | | √ | | | |
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 √ | | √ |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 √ | √ | | | |
4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 √ | | √ | | |
上述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的扣缴义务人;
2)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时制)
办公地点及电话:中心办税服务厅 胜利中路21号一楼 2080511
蚌山办税服务厅 中荣街人民商场二楼 2054178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税人员核对资料是否完整,若资料有误,进行一次性提示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无误可进行信息录入,传递至下一环节。
六、表单
扣缴税款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