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正常户认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 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适用范围:国地税
适用层级:区县级
三、申请条件
(1)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任何税、费;
(2)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件后应注销而未结税票;
(3)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换证、验证手续。
四、办理材料
税务登记证,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五、办理流程
六、后续管理
1.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2.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 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七、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时制)
办公地点及电话:中心办税服务厅 胜利中路21号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