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变更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Ø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 县级业务。
【设立依据】
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
【申请条件】
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
【报送资料】
(1)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所载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完整并符合法定形式,经办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本人一致,符合的受理并录入变更信息;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并打印相关变更信息,交纳税人签章确认。纳税人无法当场签章确认的,可将打印的变更信息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在下次办理涉税事宜时返还已签章确认的变更信息。
(3)办税服务厅采集变更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
【升级规范】
(1)提供互联网络预采集变更信息服务,实现纳税人网上预填单。
(2)纳税人提出办理信息变更,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变更信息,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3)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时制)
办公地点及电话:中心办税服务厅 胜利中路21号一楼 0552-208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