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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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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 浏览次数: | 来源: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一)告知税务检查的相关内容

在税务检查前,税务机关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二)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三)实施税务检查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适当的检查方式实施税务检查,税务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检查可能会涉及询问,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检查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四)听取陈述申辩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结束,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纳税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五)作出检查处理

税务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和报告,税务机关按工作职责和权限对检查情况进行处理。

税务检查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制作并送达税务检查结果文书。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检查)结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税务检查决定。纳税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您注意的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县或县以上地税机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检举可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网络或检举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提出,可实名也可匿名检举。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地税机关依法应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或者其他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具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但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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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