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可分为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
(一)当场收缴罚款
原则上罚款不能当场收缴,而应通过银行代收,但以下情形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作出2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要求的。
(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罚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处罚与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除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同时向当事人开具收据凭证。
(三)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方式。对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一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自行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