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g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bug
2016-04-22 | 浏览次数: | 来源: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可分为当场收缴罚款、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和强制执行。

(一)当场收缴罚款

原则上罚款不能当场收缴,而应通过银行代收,但以下情形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作出2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收缴要求的。

(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收缴罚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处罚与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除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以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同时向当事人开具收据凭证。

(三)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方式。对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一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自行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ug
bug
蚌埠地税服务网

版权所有 365bet体育在线官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帮助信息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365bet体育在线官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2-2080191
地址:蚌埠市胜利中路21号  电子信箱:ahbbtax@163.com   皖ICP备05012123号 
您是第 位访问者 技术支持:深拓软件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