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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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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浏览次数: | 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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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5:5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