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请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以外还有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我单位如果给职工的电话费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扣除限额又是多少?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1300元。即: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除按上述规定允许扣除的费用外,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一律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中,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贵单位向职工发放的电话费补贴不允许税前扣除。
部门:蚌埠市地税局 答复时间:2013-07-01 08: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