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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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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1 | 浏览次数: | 来源: 网站留言 | 【 字体:
 

咨询内容:

请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以外还有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我单位如果给职工的电话费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扣除限额又是多少?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1300元。即: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除按上述规定允许扣除的费用外,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一律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中,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贵单位向职工发放的电话费补贴不允许税前扣除。

部门:蚌埠市地税局 答复时间:2013-07-01 08:43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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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5:5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