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各月我市地方税费纳税申报的期限分别为:1月18日、2月22日、3月15日、4月18日、5月15日、6月19日、7月15日、8月15日、9月16日、10月22日、11月15日、12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规定,2013年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7天,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3天,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得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是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013年节日放假日期及纳税申报期安排如下表:
节日 | 放假期间 | 调整后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日期 |
元旦节 | 1月1日至3日 | 1月18日 |
春节 | 2月9日至15日 | 2月22日 |
清明节 | 4月4日至6日 | 4月18日 |
劳动节 | 4月29日至5月1日 | 5月15日 |
端午节 | 6月10日至12日 | 6月19日 |
中秋节 | 9月19日至21日 | 9月16日 |
国庆节 | 10月1日至7日 | 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