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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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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8 | 浏览次数: | 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为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精准扶贫,现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3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具体免征、减征情况如下: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2.201011日起,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4.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2.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

4.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第十六条

5.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

(六)其他经地税机关认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

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7.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121号)第一条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法[2011]321号)

三、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四、个人所得税

1.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3.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五、契税

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六、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第四条规定

七、印花税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3.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

八、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捐赠相关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扣除比例:

一般性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特殊税收规定: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时间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扣除比例:

一般性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税收规定:个人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的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不同的社会团体扣除规定不同,捐赠者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全额扣除涉及的法规附后。

三、注意事项

1、捐赠对象:必须是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的捐赠。

2、捐赠途径:捐赠必须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捐赠扣除期限: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4、捐赠票据:企业和个人在捐款时,应注意索取合法的捐赠票据,这样才可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一般是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些企事业单位内部发动员工进行募捐,可以在统一移交相关社会团体时索取捐赠票据,并将每一员工捐赠的税额列成明细清单备查,方便财务部门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前为员工个人按税法规定的额度进行扣除。如果个人自行向相关社会团体捐赠,可保存这些捐赠机构开出的捐赠票据,并交回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办理个税扣除。

四、举例说明

某公司员工刘先生20148月取得工资收入55000元,将其中500元直接捐赠给贵州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其中1000元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给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并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目前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忽略其他可扣除项目),刘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1)刘先生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500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刘先生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5500-3500=2000(元)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某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赠,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2000×30%=600(元)

3)刘先生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2000-600)×3%=42(元)

 

附: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涉及的法规

1.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21号)

2.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税字〔1999273 

3. 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财税〔200097号)

4.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2001103号)

5.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204号)

6.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39号)

7. 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172号)

8. 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666号)

9. 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667号)

10. 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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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5: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