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件
皖地税发〔2018〕1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贯彻落实《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的意见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局属各单位:
《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办法》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确保税收共治工作更加规范、有序、高效,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深刻理解出台《办法》的作用和意义
《办法》是我省在税收保障方面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为推动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强化税收征管协助、提升税收服务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
近年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管,堵漏增收,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有力地保障了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面对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加、经营模式复杂多样、征收税费种类繁多等问题,单纯依靠税务机关已经难以高质量完成所有税收征管工作,特别是税务部门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信息不对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是一个复杂系统性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既需要税务系统内部的协调和联动,更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紧密配合和协作。《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制度,扩大了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广泛获取有效涉税信息;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协助机制,拓宽了税收保障范围,增强了税收协作执行力,为保障税收收入提供了有力支撑;进一步细化了税收服务和监督,保障纳税人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深刻理解和把握《办法》出台重要意义和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学习宣传《办法》,把《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二、牢牢把握税收共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长期以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保障工作上主动作为,推动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综合治税体系。但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方存在税收协作不力、信息共享渠道不畅、涉税信息质量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归根到底,是我省税收保障工作目标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没有较高层次法律依据。《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构建我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有了全省统一的法制保障。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政府领导下的税收共治优势,拓展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提高涉税信息质量,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统筹共治各方力量,以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为重点,加快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
三、多措并举全面贯彻落实《办法》
(一)要在学习上多用功。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学习培训《办法》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开展,为贯彻落实《办法》奠定思想认识基础。要把学习培训《办法》纳入本单位年度学习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向税务人员深入宣传《办法》的制定背景、重要意义、重点内容、主要特点,培养全体税务人员的税收共治意识和能力。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运用《办法》,全面理解条文内容,准确把握精髓要义,并结合分管或承担的工作职责,研究《办法》规定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具体工作事项,推动税收保障工作扎实开展。要将学习《办法》与本地区税收保障工作实际相结合,紧紧抓住在涉税信息交换和税收征管协助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通过学习,细化解决问题的工作举措。
(二)要在宣传上多用招。省局将专门制定《办法》宣传方案,掀起宣传热潮。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办法》及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今后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税收共治的社会认同度和关注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将新颖生动的宣传方式与传统宣传方式结合起来,积极发挥各类新兴媒体在宣传上的重要作用,增强宣传解读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扩大宣传面,尤其要加大对依法承担涉税信息交换、税收征管协助义务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宣传力度,让相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在税收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既要注重条文内容的宣传,更要注重宣传税收保障体制机制建设、涉税信息交换应用、税收执法协助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三)要在落实上多用力
1.坚持政府领导。《办法》明确规定了省、市、县三级政府在税收保障工作方面的领导职责。各级地税、国税部门要共同向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志汇报《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争取党委、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支持。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将依据《办法》联合提请省政府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税收保障相关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统筹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税收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各市、县地税、国税部门也要联合提请本级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最终形成覆盖全省的税收保障工作组织体系。
2.坚持税务主责。《办法》规定税收保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职,积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联系,争取理解、支持、配合,确保税收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将根据税收征管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公布《涉税信息目录(2018版)》,今后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地税、国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办法》规定,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要根据《办法》规定和省局的要求,联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税收征管协助等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细化涉税信息交换内容,明确信息采集的标准、传递方式、时限要求以及相关责任,规范涉税信息的传递、使用和管理;细化明确有关部门的税收保障职责,完善税收征管协助的措施和程序,增强《办法》的操作性。
3.坚持部门合作。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办法》加强部门合作。要突出信息共享,大力推进“金三后”税收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合“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扎实推进与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和涉税事项联动监管。要突出协作责任,积极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协商成果要采取备忘录等形式固定下来,切实将税收保障条文规定转化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工作内容。要突出依法依规,各级税务机关在需要有关部门执法协助时,应当依法出具协助执行文书,保证程序正当合法,需求及时有效,联动开展涉税案件移送、税款追征、阻止出境等工作,形成多部门工作合力。
(四)要在服务上多用心。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服务理念,不断深化和拓展税收服务内涵,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积极争取包括纳税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到税收治理中来,推进税收工作更好更快发展。要尊重纳税人的纳税主体地位,还权明责于纳税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要利用多种媒介多渠道公开税收政策、税种税率、办税程序、服务规范、减免退税、权利救济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税收工作的评议和监督。
四、工作要求
各级地税、国税部门要明确分工,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办法》贯彻落实,驰而不息,久久为功,不断提升我省税收保障工作水平。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级地税、国税部门要联合建立税收保障工作推进及协调机制,推动政府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要求,细化贯彻落实具体任务,推动税收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机制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税收保障工作现状,对照《办法》,列出落实任务清单和重点工作。6月底前,力争《办法》配套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基本到位;年底前,确保税收保障工作的各项机制建立并正常运行。
(三)认真总结经验。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分析和解决落实《办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勇于实践,敢于探索,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并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总结上报,原则上每个市局每季度不少于2篇经验做法。年底,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将联合开展《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督查。
附件:贯彻落实《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主要任务分解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13日
附件
贯彻落实《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主要任务分解表
类别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配合 部门 | 完成 时限 | 备注 |
体制 机制 建设 | 国地税联合下发学习贯彻落实《办法》的意见 | 征管科技部门 | | 2018年2月底前 | |
国地税共同提请政府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 征管科技部门 | | 2018年6月底前 | |
国地税共同推动制定税收保障工作监督考核办法 | 征管科技部门 | 相关部门 | 2018年12月底前 | |
学习 宣传 | 将《办法》学习培训纳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 教育培训部门 | 法规部门部门 | 2018年3月底前 | |
制定《办法》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办公室、宣传部门 | 征管科技部门 | 2018年3月底前 | |
税收 协助 | 国地税联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涉税信息目录(2018版)》 | 征管科技部门 | 相关业务部门、电税中心 | 2018年6月底前 | 省级 |
涉税信息的交换、共享、应用及安全管理等 | 征管科技部门 | 电税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 | 2018年12月底前 | |
政府及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涉及税收管理的审核 | 法规部门 | 相关业务部门 | 长期 | |
依法实施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收强制或者强制执行的税收协助事项 | 相关税收职能部门 | | 长期 | |
税收优惠对象协同管理 | 税政部门 | | 长期 | |
登记注销和股权变更事项协同 | 征管科技部门 | 所得税管理部门、电税中心 | 长期 | |
依法开展涉税案件查处,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 稽查局 | | 长期 | |
委托海事部门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 | 征管科技部门 | 劳财税管理部门 | 长期 | |
税收 服务 税收 服务 | 依法公开职责权限、征收依据、办税程序、税收政策等事项 | 法规部门 | 办公室、相关业务部门 | 长期 | |
健全纳税服务机制 | 纳税服务部门 | | 长期 | |
完善国地税服务合作机制 | 纳税服务部门 | 电税中心 | 长期 | |
简并纳税人资料报送 | 征管科技部门 | 电税中心 | 按照总局要求推进 | |
加强委托代征单位培训和管理 | 征管科技部门 | | 长期 | |
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 | 纳税服务部门 | | 长期 | |
税收 监督 | 落实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决定 | 督查内审部门 | | 长期 | |
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 稽查局 | 纳税服务部门 | 长期 | |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 法规部门 | | 2018年6月底前 | 省级 |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 纳税服务部门 | 相关部门 | 2018年12月底前 | |
税收违法举报查处 | 稽查局 | | 长期 | |
开展《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督查 | 法规部门 | 征管科技部门 | 2018年12月底前 | |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选项:依申请公开
安徽省地方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