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企业办税流程,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可以对照政策,自主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二、月(季)度预缴时,满足小微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填写减免税,不需另报任何资料。
三、汇算清缴时,凡年度申报表上填有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的企业,均视同已向税务机关报送了备案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企业享受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纳税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