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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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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1 | 浏览次数: | 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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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5: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