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违法事实
邵同云2010年12月至2015年11月开发销售商品房未申报缴纳营业税456399.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819.96元、教育费附加13691.98元、印花税4564.1元、土地增值税456399.2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916.78元、个人所得税285845.02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邵同云追缴上述少申报的营业税456399.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819.96元、教育费附加13691.98元、印花税4564.1元、土地增值税456399.25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916.78元、个人所得税285845.02元,合计1244636.34元予以追缴,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对邵同云少申报缴纳营业税456399.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819.96元、印花税4564.1元、城镇土地使用税4916.78元,合计488700.0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4435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