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体诚实守信,培育诚信文化,树立诚信风尚,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红黑榜”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奖惩分明、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红榜”不定期开展评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红榜”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五条 对一个评价年度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纳税人,确定为“红榜”纳税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七条 对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确定为“黑榜”纳税人。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企业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个人查补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100万元以上;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发票案件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红黑榜”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十条 “红榜”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后30日内,“黑榜”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黑榜”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第十一条 “红榜”由纳税服务科提供最近一期的A级纳税人信息,“黑榜”由稽查局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税人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365bet体育在线官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