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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纳税企业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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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 浏览次数: | 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地税机关评定出信用等级的纳税人。

第三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守信嘉许,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评定结果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由365bet体育在线官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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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5:5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