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怀远地税稽查局接到举报,怀远县某汽车贸易公司有偷逃房产税行为。稽查局迅速派出一组稽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该企业展开实地核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已投入使用并办理了产权证的一处房产,长期挂账“在建工程”,应缴未缴房产税。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又发现,该企业使用的土地原为工业用地,2011年1月变更为商业用地,土地升值,该企业未将土地升值价款列入房产原值从而导致少申报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依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通俗来说,该企业涉嫌通过不入账的形式逃避缴纳房产税。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处理结果:税务稽查人员及时宣传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缴该企业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24.7万元,加收滞纳金12.7万元,并对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处以0.5倍罚款12.35万元。并建议税收管理部门认定该户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法理分析:1、该案例是税法强制性的具体体现,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核算办法,无论企业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对偷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都会借助法律的利剑,对违法者予以惩罚。2、税务机关对涉税违法行为惩罚,手段多样。纳税信用被确定为D级,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针对情节严重的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将列入“税收黑名单”,及时曝光;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