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稽查局对怀远县某自来水公司2014年和2015年度的地方税涉税情况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查阅会计帐簿、询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该单位在收到自来水建筑安装工程款时,长期挂账 “其他应付款”科目,未按工程形象进度及时结转收入和成本,存在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的行为;该单位已缴税款中部分存在为按规定期限(滞后)申报缴纳行为,导致少缴滞纳金。
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营业税125795.4元、城建税6289.78元、企业所得税1496849.31元、教育费附加3773.8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125795.4元、城建税6289.78元、企业所得税1496849.31元分别处以10%的罚款,罚款共计162893.45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滞后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33470.33元。
法理分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关企业应以此准确核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