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健全,核算基本准确,企业正常经营业务缴税无异常,但税务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职工收入高,工资薪金支出大,遂将该单位是否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检查重点。
通过细致缜密的调查取证和认真的计算,发现该单位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调整,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存在未足额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2014、2015年度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3424215.03元。该单位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检查,已主动补扣补缴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424215.03元。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713号)规定,对该单位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424215.03元处以10%的罚款342421.50元。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