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逃税案
一、基本情况:
2012年8月,我局在税收综合督查中,为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我们延伸检查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是一家成立于1997年的老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职工45人,注册资金800万元,在我市是一个规模比较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该企业同期开发金厦花园、金兴园二个住宅小区,其中金兴园正在开发和预售之中,而金厦花园住宅小区在2011年底已销售完毕。在会计核算上,每个开发小区独立建帐,核算各自的经营成果,最后汇总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二、检查过程及发现的问题
检查初期发现,该单位已全部销售完的金厦花园住宅小区的收入、成本在2011年度已结清,且当年纳税申报情况也没有发现异常,看上去该单位似乎足额交纳了地方各税,不存在违规和少缴纳税款情况。结合2012年综合督查要求,检查人员决定对其开发成本进行重点检查,主要采取对开发成本费用中原始大额发票上网比对和到开票方企业实地核实的方法进行。通过大量细致比对、核实工作,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
1、未取得发票,预估入账开发成本629500元。其中修筑小区道路45000元、购入人防设备135000元、绿化支出301500元、工程审计支出148000元。
2、取得11张不合法发票计入开发成本3313037元。经上网比对这11张发票,发现这些发票的开具单位和发票的购买单位不是同一纳税人。这11张发票涉及到6个不同的单位,其中有7张发票是基础设施工程费用支出2404782元,有4张发票是水电安装工程支出908255元。
3、取得消防技术装备工程支出的假发票1张,计入开发成本265000元。
以上三项支出造成企业销售成本不实4207537元。
企业当年申报的应缴税所得额1187006.86元,加上述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07537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48635.97元,减企业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96751.72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51884.25元。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追缴该单位2011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51884.25元,并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造成企业虚增成本费用,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原因:
1、企业纳税意识淡薄。认为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论是否有合法的凭证,都能在成本费用中支出。未能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申报纳税。
2、企业缺乏识别真假发票的能力和措施。企业的业务人员对取得发票真假不能鉴定识别,而财务人员也无相关的措施进行把关,很容易造成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假发票。
五、启示及建议
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广泛宣传税收性质和职能作用,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宣传,同时要根据纳税人行业特点、缴纳税种和经济类型等,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辅导,切实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2、强化发票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本案的检查发现,企业在发票的使用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企业之间相互借用发票、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情况,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要经常深入企业,对其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加大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通过举办纳税人学校、讲座等形式帮助纳税人提高识别假发票的水平,提供鉴别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从源头上堵塞税收漏洞。
3、注重房地产企业成本检查。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中,要注重对开发成本的检查,重视成本票据的审核。对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成本项目,或者支出数额较大的成本票据,要着重审核其计税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