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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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蚌埠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兼营:商务服务业、租赁业。目前从事蚌埠某城市广场商住楼项目的开发。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该企业开发的城市广场商住楼项目是开放式的,四周无围墙,因此该项目绿化用地与社会公共道路等公共设施联接在一起。该企业对未售商品房占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已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 2009-2011年对绿化用地的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进行了备案式减免,其中, 2009年对11000平方米的绿化用地进行了备案式减免, 2010年对12000平方米的绿化用地进行了备案式减免, 2011年对13000平方米的绿化用地进行了备案式减免。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012年综合督查中,发现该企业备案减免的绿化用地土地使用税逐年增加,由于该项目的绿化用地与社会公共道路等公共设施联接在一起,是否存在将小区绿化用地混入社会公共绿化用地而违规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呢?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延伸到企业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调取了该企业项目管理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土地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确认,该企业上述备案减免的土地使用税实际为开发小区绿化用地,并非社会公共绿化用地。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该企业上述备案减免的土地使用税实际为开发小区绿化用地,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365bet体育在线官《关于部分调整市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蚌地税 [2008]2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该企业2009至2011年度违规享受备案减免的土地使用税98235元 。
四、建议及启示
1、加强税法宣传。该企业主要是对税法理解有偏差,小区内公共绿化用地不是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税务人员在税法宣传过程中,要有争对性,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的深度,帮助纳税人防范其纳税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产生的纳税风险。
2、强化减免税管理。目前,税收减免大部分是备案式减免。备案减免税不实行审批制,因此对备案减免税项目除建立相关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台帐外,还应加强对备案纳税人的全面核查,要着重审查核实纳税人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有无非免税项目等。对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备案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减免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