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为加深对研发活动的理解和准确把握,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财税〔2015〕119号将企业发生的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以及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等7项活动排除在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之外。由于此类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因而此类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