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2017年10月17日
回复时间:2017年10月17日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水利基金计税依据是不含税销售收入。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如果你单位属于免征范围内的,是不需要缴纳水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