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
本案为蚌埠市审计局移送案件,反映某单位使用虚假发票报销销售费用和销售提成偷逃个人所得税。该单位2006年2月成立,注册地址,治淮路345号,行业类型,制造业,经营范围,消防车、消防泵、消防器材、消防装备、压铸机及配件的加工、制造、销售。
二、检查方案:
(一)查前分析:根据检查要求,稽查人员制定了比较周密的检查预案,检查之前通过AHTAX2013系统,全面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对财务会计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认真地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销售人员若属于该企业正式职工取得的销售提成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不是该企业职工取得的销售提成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拟定方案:稽查人员决定采用详查法,对检查期内涉及销售提成和销售费用经济信息资料,进行详细地审核检查。
三、检查方法及检查过程:
1.该单位实行销售承包方式, 销售人员取得的收入与其销售额挂钩,销售人员的工资及发生的销售费用如差旅费、电话费、招待费、送车费等费用全部自理。企业会计处理,日常是以个人借款名义支付销售提成款,会计上做“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日后再以销售人员提供的各类发票报账冲销个人借款,会计上做“借:产品销售费用,贷:其他应收款”。
2. 检查发现该单位2008年至2012年使用71份假发票冲抵销售人员以个人借款的名义领取的提成款,71份假发票票面金额10735600元,票面内容包括会议费、住宿费、学习考察费、运输费、广告费、培训费、维修费等,涉及销售人员12人,其中该企业职工10人,外单位劳务人员2人。假发票冲抵销售人员以个人借款的名义领取的销售提成款,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52815元,未代扣代缴。
四、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扣缴上述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5281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3852815元1倍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使用假发票处以50000元罚款。
五、查后建议:
1.建议企业进一步熟悉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财务、供销人员的培训,向对应的服务企业,取得相应的差旅费、电话费、招待费、送车费等服务业发票,防止出现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给企业带来不应用的损失。
2.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增值税企业的发票知识的宣传,加大发票稽核力度,使一些涉票的税收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3.检查中要关注面额较大的普通发票,金额较为凑整,可以通过发票流向查询,与票面信息进行核对,消除疑问,也可以通过发函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