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要信息
1、案件名称: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案
2、案件来源:举报案件
3、案件类型:少缴税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案件
4、案件所属行业:服务业
5、案发时间:2016年5月18日
6、案件所属期间:2015年7月-2016年1-3月
7、主要推荐理由: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处以罚款的事例典型
8、具体陈述理由:企业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二、基本案情
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安排,我局对举报人举报安徽省蚌埠某物业公司收缴摊位费,不给开具发票的检举案件进行了检查,该案的特点是企业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致使应缴纳的印花税没有申报缴纳。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本次检查共查补印花税540元,罚款2270元, 滞纳金79.92元,已于2016年6月21日前,依照规定缴纳入库。
三、办案经过
在接到对该企业的检查任务后,我们首先通过ahtax2013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该纳税户,经查无此户,向所属管理四局业务科查询,也无此户。后经实地核查,该公司实际名称为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举报人写的举报信安徽省蚌埠某物业公司,一字之差。再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了解该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及纳税申报情况,拟定检查预案。
稽查人员审核了该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疑点凭证、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并抽查了有关记账凭证;检查期间,企业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查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540元、罚款270元、 滞纳金79.92元,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五、处理处罚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应补缴印花税54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该单位上述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7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少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建议及启示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
1、该企业2015年6月29日成立,未接受过地税稽查部门的检查,而征收部门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也大多仅限于对会计报表的审核,未能深入企业的账簿、凭证,因此对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2、企业会计人员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致使未能主动、及时申报缴纳相关地方各税。
3. 因收取的管理费金额小而开据收据,未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造成了罚款。
(二)工作建议
1、征管部门要熟悉掌握纳税人的业务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宣传,确保相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2、征管部门要加强企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尤其是发票领购及开具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税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