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体育在线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
1 | 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的审批 | |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104号):“纳税人500万元(含)以下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事项,由市地税局、62个扩权试点县(市)地税局直接审批;500万元以上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事项,由市地税局、62个扩权试点县(市)地税局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 纳税人 |
2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3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 纳税人 |
4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纳税人 |
5 | 税务登记类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3条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4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 |
6 | 账簿凭证管理类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1条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当事人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2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违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当事人 |
7 | 纳税申报类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 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 |
8 | 偷、欠、骗、抗等纳税行为类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 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 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税务代理人 |
9 | 税务检查类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包括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3条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5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当事人 |
10 | 发票管理行为类 |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纳税人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 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当事人 |
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当事人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当事人 |
非法印制发票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1条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当事人 |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