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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红包”为科研人员鼓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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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 浏览次数: | 来源: 蚌埠市地税局 | 【 字体: 】【打印】【关闭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今年5月底发布的《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告》自20187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以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

“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反映了众多科研人员的心声,《公告》的发布让我们对政策的具体操作更加清楚了。”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陈柏强告诉经济日报记者。

据了解,《通知》所称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公告》进一步明确,“三年(36个月)内”的起算时点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陈柏强介绍,根据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从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国家明确的奖励力度是很大的,实际上各高校现金奖励比例也大多达到了净收入的70%左右。但是,由于此前国家对该类现金奖励无明确的税收政策,执行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最高边际税率可达45%。”陈柏强说,以转让净收入100万元为例,假设按照70%70万元)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缴税后发明人最终得到的收入仅约40万元。

为便于单位履行扣缴纳税申报,《公告》明确,单位为个人申报现金奖励、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这样,每名科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至关重要。此次税收优惠是尊重和爱惜创新人才的一项具体举措。”陈柏强说,近几年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再到制定具体到税收等操作层面的一系列政策,反映了国家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度重视,新时代广大科技人员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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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7-03 15:58:58